(2017)宁040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蒙建宁与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建宁,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国,赵嘉庚,贺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489号原告:蒙建宁,男,生于1981年7月10日,汉族,广东省佛山人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春,系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警民路。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路(中小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余彩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建国,男,生于1966年10月14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固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赵嘉庚,男,生于1964年2月2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固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贺卫东,男,生于1968年1月16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固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蒙建宁诉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国、赵嘉庚、贺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建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0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每月8000元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截止起诉之日起欠利息13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国、赵嘉庚、贺卫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4日、2013年11月13日、2015年3月31日,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但该被告按约定将利息清偿至2016年年初后,剩余利息再未清偿,经原告多次催要,该被告不仅不支付利息,连本金都拒绝偿还。后原告得知因为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国、赵嘉庚、贺卫东已将公司资产抽逃,导致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原告的借款无法偿还。据此,原告认为作为抽逃资产的被告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国、赵嘉庚、贺卫东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多名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筹借资金用于周转,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且无力偿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蒙建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