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2105号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21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