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建轩与卿笃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轩,卿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唐建轩,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卿笃仁,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轩与被执行人卿笃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卿笃仁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卿笃仁的银行存款262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恢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