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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师普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普,临泽县新华种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师普,男,汉族,1951年6月6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宣威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51********。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法定代表人:汪永高,系临泽县新华种猪场场长。组织机构代码:71026164-3。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219号申请人师普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382元、执行费401元,未履行标的33382元及执行费40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在本院未履行的案件较多,标的较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拒不履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汪永高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因汪永高身体有病未能实施拘留措施,后本院多次与临泽县新华种猪场及其主管单位临泽县新华镇政府联系协调责令履行本案,至今未见结果,经查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种猪场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均无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临泽县新华猪场财产无法拍卖或处置,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判员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