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涂建锋与宁夏众源安泰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锋,宁夏众源安泰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780号原告:涂建锋,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周省口市人,个体,住石嘴山市。被告:宁夏众源安泰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北大街平罗农村商业银行(十层大楼)后院。法定代表人:董涛,系宁夏众源安泰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经理。原告涂建锋与被告宁夏众源安泰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涂建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建锋负担。审判员 任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