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元俊与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元俊,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41号原告:姚元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付元贵,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莫军,男,1982年9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刘煜。委托代理人:周扬波,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元俊与被告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元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元俊撤回对被告莫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姚元俊承担。审 判 长 张青山代理审判员 颜 雯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晓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