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春林、王淑华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王淑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王淑华,女,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王淑华与被执行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王淑华被执行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洪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