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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9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龙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龙卓,张香菊,董社兵,焦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被执行人董龙卓,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香菊(董龙卓配偶),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社兵,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焦桂平(董社兵配偶),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