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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占平、李俊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平,李俊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占平,绰号“崔老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2010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魏争俭,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俊祥,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占平及其辩护人魏争俭、被告人李俊祥及其辩护人杜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寻找作案目标,在白璧镇安楚路北辛安村路段南侧志勇削面馆门口发现一辆载着台布等货物的“飞豹”牌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没有落大锁。崔占平负责望风,由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该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飞豹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同下)2625元,车上货物的价值为5817元。被盗三轮车上货物已起获退还被害人。二、2016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到白壁镇安居苑小区内在2号楼前发现一辆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两人趁周围无人,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三轮车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871元,然后两人一同去销赃。三、2016年8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到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的安泰大道安阳县公安局工地南墙外,发现一辆浅蓝色“正新”牌电动三轮车,11时20分许,两人趁工地门口人员稀少,崔占平负责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5007元,然后两人一同去销赃。四、2016年8月18日傍晚,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到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西200米左右,发现在路北的一个足疗店门口停放着一辆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当时车上还装着一车建筑垃圾。崔占平确定车主去吃饭后,由崔占平负责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7696元。然后两人到安阳河光明桥南将垃圾卸下,把车骑到崔占平家。该车已起获退还被害人。五、2016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18时许,两人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的安阳市恒大城售楼处路边发现一辆蓝色“时风”牌电动三轮车,趁周围无人之际,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锁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时风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7088元,然后两个人一同去销赃。六、2016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晚上8点左右,两人在北关区袁坟门口路南古玩市场发现一辆载着小商品的绿色“双鹰”牌电动三轮车,趁周围无人,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的价值为3683元,车上小商品价值为1123元,然后两人将小商品送到崔占平家后,又将电动三轮车销赃。七、2016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桂圆小区东门外,发现停着一辆红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趁周围无人,崔占平负责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597元,然后两人一同去销赃。八、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晚7时许,两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南端路西电厂菜市场东门南侧发现一辆银白色“家和”牌电动三轮车,车没有落大锁,趁周围无人,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三轮车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54元,崔占平联系好买家后,由李俊祥到安阳市三官庙附近销赃。九、2016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两人在白壁镇辛安村南地路边发现一辆银白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当时看到车主正在地里干活,两人趁车主不备,由崔占平负责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191元,然后两人到安阳市洹滨北路进行销赃。十、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通过事前预谋,由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晚8时许,两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北头物流快餐店门口,发现一辆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趁周围无人,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锁芯的方式,将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3025元,然后崔占平和李俊祥一同到安阳市三官庙附近销赃。十一、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俊祥与闫某某在饭店吃饭后,晚上8时许,李俊祥让闫某某骑车送他到南关骑车,闫某某骑着黑色助力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到安阳市文峰区燕林花园B区3号楼1单元门前,当时楼前放着一辆黑色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李俊祥用自己身上带的旧钥匙打开了摩托车锁,李俊祥骑着盗窃的黑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然后李俊祥把盗窃的摩托车骑回家。经鉴定,被盗的黑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的价值为3457元。该车已起获退还被害人。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崔占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其辩称在偷车时仅负责望风,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崔占平的辩护人认为,崔占平仅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罪、悔罪,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其辩称第一、三起被盗车辆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李俊祥的辨护人认为,李俊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寻找作案目标。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白璧镇安楚路北辛安村路段南侧“志勇削面馆”门前且装载台布等货物的飞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次日李俊祥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被盗飞豹三轮车价值2625元、货物价值5817元。案发后,被盗货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赵某某关于2016年7月1日晚20时许其将载有台布货物的飞豹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志勇削面馆”门前,后车及货物均被盗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关于被盗货物数量及价值的证言,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已领取被盗货物。供证一致,足以认定。二、2016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来到白壁镇安居苑小区,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小区内2号楼前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后二人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28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张某某关于2016年8月1日其停放在安居苑小区2号楼下小鸟牌电动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三、2016年8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来到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安泰大道安阳县公安局工地南墙外,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的浅蓝色正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50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王某1关于2016年8月18日其停放在安阳县公安局工地南墙外的正新牌电动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四、2016年8月18日傍晚,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来到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西200米左右,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1停放在“张氏足疗店”门口的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769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在被告人崔占平家中被查获,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丁某1关于2016年8月18日其停放在“张氏足疗店”门口的大江牌电动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五、2016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在安阳市恒大城售楼处路边发现一辆蓝色时风牌电动三轮车,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锁芯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2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被盗时风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70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丁某2关于2016年8月19日其停放在恒大城售楼处的时风牌电动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六、2016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崔占平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来到安阳市北关区袁坟门口,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路南古玩市场的绿色“双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时车上还载有小商品等货物。二人先将小商品放到崔占平家,之后把电动车卖掉。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价值3683元,小商品价值1123元。案发后,在被告人崔占平家查获部分被盗小商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王某2关于2016年8月27日其停放在古玩市场门口的双鹰牌电动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部分小商品已发还被害人。供证一致,足以认定。七、2016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来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桂园小区东门外,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将车上电瓶卖掉,车架丢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5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杨某某关于2016年8月28日其停放在建业桂圆小区东门外的时风牌电动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八、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来到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南端路西电厂菜市场,由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市场东门南侧银白色“家和”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卢某某关于2016年8月28日其停放在电厂菜市场家和牌电动三轮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九、2016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白壁镇辛安村南地路边发现一辆银白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趁被害人申某某在地里干活之机,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钥匙芯的方式将三轮车盗走,然后到安阳市洹滨北路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21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申某某关于2016年8月31日其在西辛安村南头地里干农活时停放在路边的建设牌电动三轮车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十、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崔占平驾驶其摩托车带着李俊祥出来寻找作案目标,晚8时许二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北头物流快餐店门口发现一辆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崔占平望风、李俊祥采取破坏锁芯的方式,将被害人白某1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然后二人到安阳市三官庙附近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0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白某1关于2016年8月31日其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在“物流快餐店”门口被盗的陈述,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指认现场照片。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十一、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李俊祥乘坐闫某某助力摩托车来到安阳市文峰区燕林花园B区3号楼1单元门前,用携带的旧钥匙打开被害人白某2停在楼前的黑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价值3457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在被告人李俊祥家中被查获,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祥当庭予以供认。有被害人白某2关于2016年11月12日其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在燕林花园B区3号楼下被盗的陈述,证人闫某某关于案发当晚李俊祥称要到燕林花园骑回自己的车辆,其驾驶摩托车将李俊祥带到燕林花园,李俊祥用随身带的钥匙打开一辆摩托车并驾驶该车离开的证言,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被告人李俊祥指认现场及被盗车辆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均辨认出对方系共同实施盗窃的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崔占平家中查获作案用本田摩托车一辆,从被告人李俊祥家中查获钢制开锁工具八个。综上,被告人崔占平盗窃10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7887元;李俊祥盗窃11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133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取得他人财物,被告人崔占平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俊祥盗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共谋实施盗窃犯罪,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销赃、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价格认证部门出具的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是经过市场调查及测算得出,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并无不当。故被告人李俊祥提出的部分被盗物品鉴定价格过高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当庭认罪、悔罪,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均有盗窃犯罪前科,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李俊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崔占平、李俊祥继续退赔被害人赵荣珍损失2625元、张荣理损失2871元、王志国损失5007元、丁学勤损失7088元、王文峰损失4645元、杨海洲损失3597元、卢长付损失3154元、申风珍损失2191元、白鹏举损失3025元。四、作案工具本田摩托车一辆、钢制开锁工具八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和晓璞审 判 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