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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与无锡瑞浩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无锡瑞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60号申请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无锡市柯兰公寓**楼。被申请人:无锡瑞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C8229。申请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无锡瑞浩运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7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瑞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彪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彪位于无锡市天元世家西区23-3203担保房屋一套(锡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瑞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