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振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振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来福园15座35-3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03579-6。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振汉,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振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521.8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2元等。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白沙路2街南2巷5号5梯202房的房屋一间,已作查封处理。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梁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泽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