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路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路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初3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路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柴登镇城梁村。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乡。法定代表人:刘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南7号。法定代表人:赵英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仓,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翠香,该局局长。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路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联动漫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旅游局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路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路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路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边 晓 燕审判员 苗 繁 盛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羽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