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黎敏、黎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敏,黎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敏,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喜文,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敏与被执行人黎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桂1123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黎喜文清偿黎敏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75元(黎敏已预交)由黎喜文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黎喜文有爱腾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被执行人黎喜文下落不明,上述车辆也下落不明。在其他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喜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黄忠友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