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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新明与王志明、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明,王志明,赵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114号之二申请人:武新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王志明,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赵庆,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武新明与被申请人王志明、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新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明、赵庆的财产予以保全,吕晓艳以其所有的别克轿车及奥迪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新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明所有的土地证号为14XXXXXXX、F1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诉讼保全费2920元,由申请人武新明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东明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