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新明与王志明、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明,王志明,赵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114号之二申请人:武新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王志明,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赵庆,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武新明与被申请人王志明、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新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明、赵庆的财产予以保全,吕晓艳以其所有的别克轿车及奥迪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新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明所有的土地证号为14XXXXXXX、F1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诉讼保全费2920元,由申请人武新明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东明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