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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迟令文与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异41号案外人:迟令文,女,1965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薛增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宋元元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迟令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迟令文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皖1003执93号网络服务合同一案中,将本属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岳石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群力新村×幢×层×室进行查封,侵犯其合法权益,故申请执行异议,请求立即终结对该标的的拍卖、执行。为支持其主张,迟令文向本院提交证据三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外人与岳石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合肥市职工(个人)购买直管公房申报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房产系案外人与岳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事实。《旅交会在线旅游交易合作协议、民事起诉书、欠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外人与该案无关联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岳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群力新村×幢×层×室,现案外人迟令文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终结对该住宅房的拍卖、执行程序,与法无据,请求驳回。本院查明:执行异议标的物系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群力新村×幢×层×室(房权证合瑶字第×××号)住宅房,根据合肥市房屋登记簿载明所有权人是岳石,2013年11月28日购买并进行登记。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标的物即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群力新村×幢×层×室(房权证合瑶字第×××号)这套住宅房,根据合肥市房屋登记簿载明,所有权人是岳石,从该登记簿看无法判断案外人迟令文系该住宅房共有人。现案外人请求立即终结对该住宅房的拍卖、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迟令文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管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夏兴平审 判 员  许信谷代理审判员  朱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