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尔云与冯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或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尔云,冯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82号原告:杨尔云,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冯伦文,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尔云诉被告冯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尔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