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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尔云与冯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或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尔云,冯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82号原告:杨尔云,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冯伦文,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尔云诉被告冯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尔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