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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1、吴某某2、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1、唐某某、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1,吴某某2,刘某某,李某某1,唐某某,李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1,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1,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唐某某,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2,农民,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1、吴某某2、刘某某与李某某1、唐某某、李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