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与黄书集、黄清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378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洪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3481Y。负责人黄天恩,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美辉,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书集,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清南,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诉与被告黄书集、黄清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为357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