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金辉与广州九零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辉,广州九零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758号原告:胡金辉,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广州九零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06131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福路6号C4-409。法定代表人:向安安。被告: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94547U,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红湾商务中心A座301。法定代表人:向安安。原告胡金辉与被告、广州九零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掌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胡金辉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辉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