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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918吕习平与周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习平,周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918号原告:吕习平,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周俭清,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原告吕习平与被告周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吕习平未按期缴纳案件公告费用,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习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吕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