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918吕习平与周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习平,周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918号原告:吕习平,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周俭清,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原告吕习平与被告周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吕习平未按期缴纳案件公告费用,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习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吕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