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荣海与何洪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海,何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海,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俞XX,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洪忠,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海与被执行人何洪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洪忠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