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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刑初24号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80年5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干部,住甘泉县城内凤凰区。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7日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延林审 判 员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曹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