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朱堂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朱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文风路140号。负责人:曾庆平,行长。被执行人:朱堂银,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堂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26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堂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于2017-04-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标的61367元,未执行到位613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5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斌代理审判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美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