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得利与被执行人王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得利,王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程得利,男,满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王海成,男,满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程得利与被执行人王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王海成已经死亡,其有村房产一处等待继承,申请执行人程得利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景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