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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叶六改与王三喜、储五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六改,王三喜,储五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814号原告:叶六改,男,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喜,男,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储五一,男,汉族,住岳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六改与被告王三喜、储五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六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六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六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六改承担。审判员  蒋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