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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清波与卫文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783号原告原告:王清波,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为民街*号*单元*号。身份证号:4108251966********。被告卫文斗,男,成年,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卫沟村纬六路*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66********。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卫文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清波款772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卫文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