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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周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周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7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琦。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周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 煜审 判 员  胡诚诚人民陪审员  姜 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