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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徐洪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徐洪久,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住所地河间市九吉乡东九吉。法定代表人:齐玉景,厂长。被执行人徐洪久,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洪久存款2503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