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凡明诉林茂、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明,林茂,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97号原告:曾凡明,女,1964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茂,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一段解放街477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丹桂大街248号1、10楼。负责人:窦峰,总经理。原告曾凡明诉被告林茂、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曾凡明负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