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南盛机械有限公司与盛孝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南盛机械有限公司,盛孝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750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南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吕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1912729Y。法定代表人:李江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翠花,该公司员工。被告:盛孝岸,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福建省晋江南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孝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福建省晋江南盛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晋江南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南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