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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72南通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百花苑7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窦红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英,女,住南通市崇川区,系南通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姚建新,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南通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建新银行存款人民币31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