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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晓欧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晓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刑初101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系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董晓欧(冒名董美茹),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晓欧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董晓欧的诈骗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董晓欧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方式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对被告人董晓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彭素芳书 记 员  沈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