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戚广生与陈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广生,陈小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324号原告:戚广生,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塘山路东二横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52********。被告:陈小图,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0********。原告戚广生诉被告陈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案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485元,原告戚广生因生活困难申请缓交3485元,还应预交1000元。原告戚广生于2017年6月5日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七日内缴纳,但逾期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广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华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婷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