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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亚静与北京客邻尚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静,北京客邻尚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94号原告:刘亚静,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北京客邻尚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801室。法定代表人:崔传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亚静与被告北京客邻尚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亚静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亚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