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建华、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364号申请人:王建华,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芳,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长峰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出口加工区支行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王建华位于威海经区皇冠花园-47号,面积为116.9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的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