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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战与康继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康继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22民初726号原告:李战,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龙(父子关系),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继全,男,5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顺,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战与被告康继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战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战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78元,由原告李战负担。代理审判员姜斯颖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李艳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