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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秋花与被告李光、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花,李光,王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68号原告高秋花,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李光,男,54岁,住岢岚县。被告王喜平,男,42岁,住岢岚县。原告高秋花与被告李光、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秋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秋花以被告李光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郝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