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秋花与被告李光、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花,李光,王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68号原告高秋花,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李光,男,54岁,住岢岚县。被告王喜平,男,42岁,住岢岚县。原告高秋花与被告李光、王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秋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秋花以被告李光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郝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