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朴,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中奇欧式花园A栋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赵闽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朴,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李琼,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朴、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据(2016)鄂0115民初2634号生效判决向被执行人张朴、李琼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朴、李琼向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28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56.6元、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朴、李琼银行存款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