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王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王淑明,苏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3号祥兴青年汇大厦1-3层。负责人:丁显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淑明,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苏莉莎,女,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行与王淑明、苏莉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桂020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苏莉莎所有的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11栋6单元6-1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