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付四清与杞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四清,杞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74号原告:付四清,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杞飞飞,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李宏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攀科,男,汉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国营农场四分场人,该公司职工。原告付四清与被告杞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四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杞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四清对被告杞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付四清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平审 判 员 郭利英代理审判员 杨阿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