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彩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540号原告:李彩萍,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原告李彩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萍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星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