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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7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文超与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超,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7989号原告:马文超,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大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郝兰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单位。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竹山村8号。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超与被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马文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超因达成调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文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宝金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