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辉,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辉,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鸿德路蓝泰工业区7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67299967-0。法定代表人:张勉林。关于张宝辉与深圳市金诺和信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和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金诺和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宝辉退还货款6589元以及向张宝辉赔偿19767元。但金诺和信公司并没有履行还款和赔偿义务。2017年3月14日,根据张宝辉的执行申请以及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7)粤0112执1015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诺和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还款和赔偿义务,但其仍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反馈的结果及实施的措施如下:1、向多家银行查询后,扣划其银行存款3133元;2、向本辖区和深圳市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后,均无发现其有房产登记信息;3、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同样无发现其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此,本案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133元外,再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133元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本案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0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