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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田正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田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住奉节县。被执行人田正国,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田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407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正国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17-02-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查找到被执行人田正国在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4万元,本院2017年4月21日裁定采取了扣留措施,因该工程尚在审计,双方亦未结算,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奉节县鱼腹街道诗城西路128号A4幢12-1一套,该房系按揭房屋。2017年7月18日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田正国自行变卖房屋偿还按揭款和本案案款。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