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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910号原告: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产业园E座14F。法定代表人:张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强,总经理。原告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款497571元,支付违约金49757.1元,合计5473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了《整合推广(广告)合同》,约定原告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为被告开发的“佳诚·长安集”项目提供推广服务,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服务费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按时为被告提供了推广服务,但被告自2014年8月开始拖欠原告的服务费。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抵款购房协议》,约定被告以其开发的“佳诚·长安集”项目45号、46号商铺(总价款为497571元)折抵原告2014年8、9、10、11、12月及2015年1月、2月部分(17571)服务费。同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佳诚.长安集项目房号保留协议》,对上述商铺的单价、面积进行了细化。并约定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将商铺交付原告,逾期原告可要求退房并可要求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2015年7月,原告就被告拖欠的2015年2月、3月、4月的服务费提起诉讼,并由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做出了判决,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并且该项目已经停工,使得房屋交付遥遥无期,2016年11月2日,原告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告退房,要求其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然被告的注册地及其他办公地均无人正常办公,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整合推广(广告)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佳诚·长安集项目提供推广服务,服务期限暂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共计12个月,每月服务费8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推广服务,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5月、6月、7月共计240000元推广费,下欠原告2015年8月至12月、2015年1月至4月15日计8个月零15天的服务费共计680000元未付。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抵款购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以其开发的“佳诚·长安集”项目45号、46号商铺(总价款为497571元)折抵原告2014年8、9、10、11、12月及2015年1月、2月部分(17571)服务费。同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佳诚·长安集项目房号保留协议》2份,该2份协议对广告服务费所抵的商铺的单价、面积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被告承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商铺交付原告,逾期原告可在2016年11月15日前书面通知被告要求退房,被告自收到原告退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原告已付房款的10%承担违约金,同时本协议自行作废。由于被告未按约交付房屋,原告遂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告邮寄书面退房通知,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2016年11月10日,被告收到该书面通知,但至今未将房款退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整合推广(广告)合同》后,因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68万元,被告以其开发的佳诚·长安集项目45、46号商铺折抵上述服务费,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广告服务推广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佳诚·长安集项目房号保留协议》,对房屋所在位置、房号、面积、单价、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上述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国家法律不悖,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发出退房通知要求退还房款,���合协议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被告有义务退还原告全部房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仲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房款497571元,并支付违约金49757.1元,合计人民币5473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立审 判 员  侯 娟人民陪审员  刘雪凤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