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4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淄博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淄博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纪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284号原告: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炎定,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淄博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周家镇绍南村。法定代表人:韩纪忠,系公司经理。被告:韩纪忠,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原告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