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欧日松与程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日松,程建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049号原告:欧日松,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倩,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程建强,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欧日松与被告程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同年7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日松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49元,(原告欧日松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