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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傅文剑与石永超、郭宏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86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傅文剑与石永超、郭宏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58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段第一、二行“被告石永超向原告借款10000元”补正为“被告石永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智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