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傅文剑与石永超、郭宏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86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傅文剑与石永超、郭宏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58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段第一、二行“被告石永超向原告借款10000元”补正为“被告石永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智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