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和平与王正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和平,王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苏和平,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王正君,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公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和平与被执行人王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苏和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