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李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梅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睿达,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永钧,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杰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9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24日在珠海市高栏××区××路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使用粤B×××××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粤珠交罚〔2016〕09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粤珠交罚〔2016〕09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公告送达粤珠交催告(2016)00155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9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怡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微信公众号“”